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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关于调整《天津市2017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适用范围的通知

财政局关于调整《天津市2017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适用范围的通知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中“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适用范围调整为“津内单位”,其余内容保持不变。

各驻津外单位,对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分散采购,可在当地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版权所有:中国企业信用建设联合委员会    

技术支持:中国信用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指导文件:国办发(2014)第21号《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国办(2007)第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征信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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