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关于调整《天津市2017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适用范围的通知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中“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适用范围调整为“津内单位”,其余内容保持不变。
各驻津外单位,对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分散采购,可在当地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技术支持:中国信用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指导文件:国办发(2014)第21号《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国办(2007)第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征信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