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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陈瑞珠

执行法院:安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福建

案号:(2017)闽0524执3193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58563.4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525333.59元自2015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3229.9元自2016年5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386元,由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版权所有:中国企业信用建设联合委员会    

技术支持:中国信用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指导文件:国办发(2014)第21号《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国办(2007)第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征信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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