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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陈瑞珠 执行法院:安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福建 案号:(2017)闽0524执3193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58563.4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525333.59元自2015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3229.9元自2016年5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386元,由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