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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易门贵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赵娇

执行法院:易门县人民法院

省份:云南

案号:(2017)云0425执191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撤销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2016)云0425民初224号民事判决; 二、陈贵先、赵娇、易门贵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孙加林借款本金853552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如赵娇、陈贵先、易门贵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届期不能履行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孙加林可以申请拍卖位于易门县六街云庵路与滨河路交叉口南侧的易门贵隆建材市场建设项目的商品房第2幢第1单元第3层302号房(合同编号:2013003-2014131,合同登记号:DC201500406)、第2幢第2单元第4层401号房(合同编号:2013003-2014132,合同登记号:DC201500407)、第2幢第2单元第3层302号房(合同编号:2013003-2014133,合同登记号:DC201500408)、第5幢第2单元第5层501号房(合同编号:2013003-2014134,合同登记号:DC201500409)、第5幢第2单元第5层502号房(合同编号:2013003-2014135,合同登记号:DC201500410)、第7幢第1层第116号商铺(准予登记号:YFH第172号)、第7幢第1层第115号商铺(准予登记号:YFH第173号)、第7幢第1层第114号商铺(准予登记号:YFH第174号),以偿还债务。 三、驳回孙加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070元,由孙加林负担2060元,由赵娇、陈贵先、易门贵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0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070元,由孙加林负担2060元,由赵娇、陈贵先、易门贵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010元


版权所有:中国企业信用建设联合委员会    

技术支持:中国信用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指导文件:国办发(2014)第21号《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国办(2007)第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征信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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